违禁品展示

境内禁运物品
跨境禁运物品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枪支、子弹、炸弹、信号弹、火药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 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3.各类管制器具:如匕首、弹簧刀(跳刀)、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电击器等。"

二、易燃易爆物品

1.各类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桐油、油漆、酒精、松香油、乙醚等。

2.各类爆炸物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推进剂、硝化棉等。

3.各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如硫磺、闪光粉、固体酒精、黄磷、白磷、钛粉、金属钠、碳化钙、氰化钾、氰化钠等。

三、化学危险品

1.各类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2.各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如甲、乙、丁烷、液化石油天然气、一氧化碳、一氧化氮、压缩氧气、氦气等。

3.各类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4.各类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四、毒品

各类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冰壶、冰毒、海洛因、大麻、可卡因、麻黄素、甲苯、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等。

五、各类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等。

六、各类非法伪造、侵权物品

1.各类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2.各类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3.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如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等。

七、各类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八、各类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九、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并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执行。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农业部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农业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公布,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1.新鲜水果、蔬菜。

2.烟叶(不含烟丝)。

3.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1.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3.土壤。

4.转基因生物材料。

5.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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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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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